近日,師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肇事一方企圖找人“頂包”逃避責任,結果,保險理賠時……
甲駕駛登記在其夫乙名下的轎車與丙駕駛的轎車相撞肇事,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甲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找人頂替駕駛人,但甲未離開現(xiàn)場。
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甲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乙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期間,甲、丙將肇事車輛送往修理廠進行修理,甲、丙分別向修理廠支付了相應的修理費。
肇事車輛修理后,甲、丙與相關保險機構對丙及甲的部分損失協(xié)商解決,對甲的剩余部分損失,甲向其所投保(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投保)的保險機構理賠,其所投保的保險機構以“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甲向師宗法院起訴,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險機構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對其相關損失予以賠償。
本案在審理中的關鍵焦點是甲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甲所投保的保險機構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以及該保險機構的責任承擔問題。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警部門事故調查和現(xiàn)場勘查的主要對象,屬于事故現(xiàn)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場頂替”雖然實際駕駛人未離開事故現(xiàn)場,但頂替行為使交警的現(xiàn)場調查對象指向錯誤,肇事者本人已經(jīng)不再是事故現(xiàn)場的組成部分,頂替行為起到了偽造事故現(xiàn)場的效果,可能使實際駕駛人達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甲的行為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其雖對該認定書有異議,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該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jù)予以證實,故甲的行為符合肇事逃逸的基本特征,應認定為“肇事逃逸”。
最終,判決該保險機構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甲涉車輛的修理費2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